关于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启动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广东省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作为试点地区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即日起正式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主体
注册地位于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外资企业。
二、开放业务
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三、申请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 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IDC/CDN/SP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开展其他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若注册资本为外币需换算成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 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渠道
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s://ythzxfw.miit.gov.cn),在“公共服务”模块中选择并进入“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点击“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进入“增值电信业务许可”页面,选择“外资试点申请任务栏”中的“试点许可列表”模块,在线提交申请。
五、申请材料
(一)公共表单
1.试点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申请表
2.公司及人员情况表
3.股东情况表
4.依法试点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5.电信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选填)
(二)业务专用表单
1.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专用表
2.内容分发网络业务专用表
3.互联网接入服务专用表
4.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专用表
5.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专用表
6.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专用表
六、审核时限
企业在准备好材料后可在系统提交申请,若企业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提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形成初审意见并书面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七、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2024〕107号)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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