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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发布:2024-04-18 14:37,更新:2024-05-02 07:00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一、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条件如下:

1、经营范围包括有:艺术品收购、销售、租赁、经纪、进出口经营、鉴定、评估、商业展览以及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和服务等。

2、具备经营单位的名称、住址、人员、组织机构、章程和管理规章制度。

3、拥有相应的资金和设备设施。

4、具备经营管理人员及专业鉴定人员。

5、提供艺术品来源的证明,如艺术品权属人或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凭证等。

6、经营的艺术品需明码标价。

7、拥有固定的使用场地和房屋产权证明(如不动产登记证、土地证、房产证或合法使用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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